“我明明买了不计免赔,保险公司为啥到理赔的时候还要免赔10%?”枣庄的邵先生是从事运输业务的车主,经常往返于临沂和枣庄。2014年5月5日在国道327线上发生了非常严重的车祸,邵先生负主要责任,可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邵先生超载为由要求扣除10%的理赔责任。运输途中车祸不幸致人死亡
2014年5月5日,邵先生驾驶重型半挂车沿国道32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沭县的沭赣线路口时,与临沭县高先生的父亲驾驶的运输型拖拉机相撞,事故导致高老先生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临沭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邵先生负主要责任,高先生的父亲负次要责任。邵先生先行向高先生等死者亲属支付了2万元丧葬费用。“我的车买了全险,除了交强险,商业险最高限额是55万元。”高先生说他之前办理过保险不计免赔业务,当时想着等候保险公司对伤者进行剩余费用的理赔。是否该部分免赔,双方对簿公堂。然而,保险的理赔并没有邵先生想象的那么简单。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交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作出邵先生因超载而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所以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要扣除10%的责任。保险未能顺利理赔,2014年7月,高先生将邵先生及肇事车辆挂靠的枣庄某运输公司,还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抚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
临沭县人民法院认为,邵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并且购买了不计免赔,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范围内对死者亲属进行赔偿。法院查明死者并非抚养义务人,所以对高先生主张的抚养费不予支持,同时对高先生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也应当按照自然人侵权赔偿标准予以酌情认定。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共计赔偿48万余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保险公司表示,在一审中保险公司提交法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附加险条款中,有不计免赔的特约条款,明确规定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超载现象,保险公司有10%的免赔率。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邵先生与高先生的父亲发生交通事故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另外,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虽然用黑体字予以区别,但是该条款使用的字体小于五号字体,投保人难以阅读了解,而且保险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说明与提示。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保险人对投保人有明确说明义务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免责。首先,根据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对投保人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其次,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再次,也要提醒广大市民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如果没有阅读,就仓促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明确了说明义务的文书上签字或其他方式确认的,就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一旦发生争议,再另行举证就比较困难了。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