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赔款计算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据此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当调解结果与责任认定书不一致时,对于调解结果中认定的超出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金额,保险人不予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低于其应按责任赔偿的金额的,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的金额在限额内赔偿。
2)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项目但被保险人已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不予承担。
3)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应赔偿第三者的金额,但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如精神损失赔偿费等,保险人不予承担。
4)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5)车辆损失的残值确定,应以车辆损失部分的零部件残值计算。
6)诉讼仲裁费用标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有关标准执行。车损险诉讼仲裁费用计入车损险施救费,第三者责任险诉讼仲裁费用必须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在第三者责任限额的30%以内计算。
7)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不涉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单纯车损险案件,不扣免赔。但对被保险人未尽到妥善保管或及时施救义务的案件除外。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