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车损险是在车辆意外出险后,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的一个基本保证。
但是,细心研究过车损险保险条款的车主就会发现,车损险都规定有一定的免赔率。那么什么是车损险无免赔?它的作用是什么呢?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针对车损险理赔的时候都会免赔15%,这是条款中事先约定的。车损险无免赔险这个时候就开始发挥作用了。如果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一并投保了车损险无免赔险,那么无论车主在事故中承担多大的责任,保险公司都会向车主支付全部的保费,而不会出现出险后按照车险免赔比例进行赔付的情况了。
通常车主在为爱车投保该险种之后,就会将车主由于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免赔金额转嫁给保险公司,车主领到的理赔额会更多。车损险无免赔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由于这个附加险能够帮助获得全面的保障,而费率却相对便宜,所以一经推出就很受车主欢迎。不计免赔险可以将车损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在投保车险时,车主应该给车损险投保不计免赔险,这样才能使自身理赔权益达到最大化。“无责免赔”条款并不当然无效,但其只能作为保险公司在事故最终责任承担上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在理赔过程中的拒赔依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代赔”请求不得拒绝,而应先“代赔”,而取得“代位求偿权”,向侵权第三人或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无责免赔”条款很容易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从这个角度上说,应对其效力进行深入的探讨。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无责免赔”条款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不得以此免除自身的主要责任,排除了对方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因此,如果将“无责免赔”条款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即保险公司以“无责”而“拒赔”的话,该条款无疑可被视为无效条款。但,笔者认为对“无责免赔”条款还应进行更深入的理解。“无责免赔”其实是源于保险法中的“损益互补”原则。过错原则和责任划分原则是民事侵权赔偿领域的两大基本原则,按照上述两原则,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均应是赔偿主体,且如果侵权第三人买了商业三责险,那么其就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就可以从对第三人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
从这个角度上说,“无责免赔”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也符合保险的责任划分原则。但这种过错责任原则和责任划分原则其实是对事故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认定原则,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过错并非保险理赔的唯一根据,也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规避其“代赔”义务的根据。
因此,“无责免赔”条款并不当然无效,而是不应对其作“无效”的理解。笔者认为,“无责免赔”只能作为保险公司在事故最终责任承担上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在理赔过程中的拒赔依据,即保险公司可据“无责免赔”对事故的最终责任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的“代赔”请求不得拒绝,应先“代赔”,而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侵权第三人或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所以,解决“无责免赔”条款的最终出路在于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及其流程,明确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义务”和被保险人请求“代位”的索赔权利。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