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m3年2月,一公司将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2m3年4月5日,该车在本地的旅游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王某及车上三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个月后,王某带着全部单证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核单证后,对车损部分按保险双方达成的维修价格赔付外,对车上受伤人员的赔付产生了争议。经保险公司查抄底单得知,该车选择座位投保一座,而且没有约定是哪一座位。由于受伤四人在事故中受伤程度不同,分别花费医疗费为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因此,保险公司选择哪个对象进行赔付,发生了争议。
(二)分歧意见
(1)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的座位未做约定,按惯例,应视为驾驶员座位。按驾驶员的医疗费用赔付。
(2)本案中既然被保险人对投保的一个座位未做约定,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承保的是哪个座位。为体现公平,采取求平均值的方式来解决。
应赔款=(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4人X(1—20%)=2000元。
(3)第三种意见认为:按照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附加险费率规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中,选择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9%;核定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5%”,本案中被保险人按照选择座位的方式投保一座,并且按选择座位的费率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该按所收保险费的多少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其保险金额内对花费医疗费最高的乘客作为赔付对象,即车上人员赔款=4000元X(1—20%)=3200元。
(三)案情分析
由于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中,并没有要求被保险人在选择座位投保时一定要明确投保哪一个座位,因此,被保险人较多地采用了选择座位且不约定哪一座位的方式投保。这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均视为投保座位上的人员受伤,或者在车辆核定座位数内,当受伤人数多于投保座位数量时,要求产生医疗费用高的伤者作为投保座位上的人员,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就属此例。
实际上,在选择座位投保时,除了驾驶员座位可以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约定外,其余座位均无法明确。例如,一辆30座的客车,被保险人要求投保其中的]3座(包括驾驶员座位)。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除了对驾驶员座位可以特别约定外,其余的12座均无法确定。出险后,只能按照出险人数、选择的座位数和赔付金额的多少理赔。
(四)案例结论
被保险人选择座位投保与按核定座位数投保所依据的保险费率不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本案举保险人是按照选择座位交纳的较高金额的保险费,既然没有约定.就应该以赔付金额最高的乘客作为理赔依据,因此,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