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保险人不能因行使代位追偿权而获利,即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利的产生是由于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款,因此,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金额以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金额为限,即保险人只能在已经支付赔款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如果保险人因代位追偿权利的行使而获得的赔偿大于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则超过部分的赔偿应还给被保险人。
(2)不能违背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得到多于实际损失的赔款。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若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保险人获得的赔款少于实际损失,即使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也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被保险人仍可以就其实际损失与从保险公司所获赔偿的差额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4)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
当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作为当事人和受害者掌握有关情况,持有有关证据和文件。所以,在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迫偿的权利时,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额。
(5)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时,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公司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迫偿的权利。
这是因为,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则将会使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又回到保险人手中,即被保险人没有获得保险保障。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