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司法解释,该车主须担责一场车祸,郑州市民于女士被撞成十级伤残,而撞她的这辆车未投交强险。最终,法院判处司机赔偿7.1万余元,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她被撞成十级伤残肇事车没投交强险2012年3月7日19时25分,范某驾驶一辆奥迪轿车与于女士相撞,于左腿多处骨折。经鉴定,于女士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司机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女士在医院住了89天,医疗费花了4万余元,其中范某支付了2万元。因未达成赔偿协议,于女士把车主张某、范某和保险公司诉至管城区法院,索赔12.8万余元。于女士发现,范某开的这辆车没有投交强险。车主张某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应由开车的范某赔偿。保险公司没通知我缴交强险,存在过错。
司机范某说,他是给张某等人无偿帮忙才撞到人的,赔偿损失应由张某等人赔。未投交强险司机撞人车主要担责昨天,河南商报记者从管城区法院获悉,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范某赔偿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71317元;同时,车主张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24734元。车主并不是事故的当事人,为啥也要担责?法官介绍,2012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出台实施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