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年检货车出事故,公司主张赔偿范围只是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其他险种均根据条款约定在未年检情况下免赔。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2年5月27日,徐某驾驶货车在郫县红光广场路港通北三路口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两车车辆受损,徐某受伤。经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对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徐某被送往郫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后出院。徐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合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066.20元。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徐某的车辆未年检,因此,保险赔偿范围只是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主张的其他险种均根据条款约定在未年检情况下免赔。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交强险部分,因被告认可在该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法院予以确认。险部分,因原告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进行了签章确认,且保险条款的免责部分均以黑体字注明,应视为被告已就保险免责条款向原告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原告也对保险条款内容完全理解。
庭审查明,原告的货车检验有效期截至2012年4月,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在2012年5月27日,原告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验。该情形符合综合险保险条款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免责约定,故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损失和车上人员损失均不负责赔偿,法院对原告综合险部分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