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李先生为其所有的奔驰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险种。5个月后,李先生在一次驾车送亲过程中,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事故,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驾驶证审验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查明,李先生驾驶证有效期为2009年至2015年,但驾驶员需每隔两年于5月份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身体条件证明,公安机关注明,李先生下次提交身体证明的时间为2013年5月。近日,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判,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先生保险理赔款15万余元。
以案释法保险责任范围内需赔偿法院认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受了李先生的身体条件证明,并注明了下次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这说明李先生的驾驶证并未被公安机关注销,李先生属于合法驾驶。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