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怠于为客户履行保险的相关手续,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车主经济损失2.2万余元。记者昨天了解到,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决。
2003年2月,孙先生通过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由该公司办理了车辆过户及相关手续。同年3月4日,销售公司为该车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责任险。保险单载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时,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当月13日,该车过户到孙先生名下。2003年11月14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共计2.7万余元。后孙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80%事故损失,而保险公司却依据保险规定拒绝赔付。
孙先生认为,是由于汽车公司的过错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故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对方赔偿2.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称,车辆的所有权已转移,风险应由孙先生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交付车辆的同时应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单。因该公司在车辆所有权转移后作为被保险人怠于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车辆已经转让并申请办理批改,使孙先生不能合法享有保险单的权利义务,由此给孙先生所造成的损失,销售公司理应赔偿。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