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许某于1999年2月份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9万元,应交保险费2340元。当业务人员将保险单填妥时,许某称先交1300元,钱不够,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经办人同意了。后来,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口头催收,还是不交。1999年8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余元的损失,许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二)分歧意见
1.拒赔
持拒赔观点的人认为,许某拖欠保险费,应该拒赔。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按照保险公司短期保险费计算方法,许某所交纳的130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只能承担其从投保起前四个月的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在起保第六个月出险,因保险费拖欠没交,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比例赔付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既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根据《民法通则》等价有偿的原则,许某交纳1300元保险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应当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保险公司应根据许某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3.全额赔付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保险公司对许某拖欠保险费的行为没有及时终止合同。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该保险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成立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对许某的损失给予足额赔偿。
(三)案情分析
此案与前述案例显然不同,虽然保险人也存在过错,投保人有故意拖欠保险费的侥幸行为。
1.分析交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
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以是否缴纳了保险费为前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所以,是否交纳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即使许某没交保险费,其保险合同也是成立的。
2.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要看此时保险单是否具有效力保单效力是指被保险人需要严格地遵守和履行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公司在所签订的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