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县人民法院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对该问题作出了定论。2012年3月10日,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受害人)任某各项损失43932元。 《案情回放》 2011年7月7日23时许,被告伍某酒后驾驶川fcpxxx轿车左转弯上罗江县东桥出城,在县城东门口段,与骑自行车从顺东桥右侧下桥回家的原告任某相撞,致使任某受伤,被告伍某在没有标明事故发生位置的情况下,即将原告任某送至罗江县人民医院救治,任某住院治疗19天,于同年7月26日出院,住院期间产生各种费用11076.08元, 2011年10月17日,原告任某身体损伤程度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对民事赔偿无法达成协议,原告于2011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被告伍某辩称:对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受伤情况没有异议,由于事发路段没有路灯,车在左转弯时撞伤原告,所有费用应当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已经垫付的费用10076.08元应在保险公司赔付款中优先扣除。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伍某为其川fcpxxx轿车在公司购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属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写明了被告伍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伍某也没有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交强险条例规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法院不采纳上述意见,应扣除原告医疗费中15%的自费用药费用,再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过高,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照片费及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交通费凭票据按基本交通工具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查实:被告伍某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德阳公司为其川fcpxxx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伍某既是川fcp687轿车车主,也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被告伍某已为伤者垫付费用10076.08元。原告任某已当庭表示放弃法医建档费及照相费65元的请求,并对后续治疗费4000元与被告达成协议。同时庭审中被告伍某与被告保险公司还达成由被告伍某承担1000元医疗费的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