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的一项调研显示,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该院共审结涉及车险类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778件,案件审理数呈逐年增多态势,年均增长37.4%。
“从总体上来看,该类案件具有数量多、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崇安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徐晓芳说,其中因保险条款设置不合理产生纠纷的就占了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在该院审理的一起车险纠纷中,司机李先生就被“按责赔付”的保险条款挡在了理赔“门外”。2012年2月,李先生开车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擦,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和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定损的金额为10万元。在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按责赔付”为由,只愿承担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合同中关于“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条款,不符合原理和缔约目的,亦有违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先生车损险保险金10万元。“‘按责赔偿’、‘无责不赔’等条款早在2011年1月11日江苏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中就被叫停,但三年后,保险条款仍‘顽固’的出现在保险合同中。”
徐晓芳说,保险条款的内容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基本出发点,但当前一些保险公司利用其制定格式合同的优势,片面减轻自己的责任,甚至排除了投保人的正当权利。如“主车与挂车连为一体发生事故,两车的保险赔偿限额以主车的保险限额为限”、“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担责”等均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