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按规定赔偿。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部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为原则计算赔款。计算赔款的方法如下。
汽车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受损严重而失去修复价值,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由查勘定损人员推定为全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在车辆全损的赔款计算中应注意掌握和区分:车辆的实际价值和车辆的保险金额。在车辆全损的赔款理算中,不论车辆损失险按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或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估价投保确定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在赔款计算中则以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限额进行赔款理算;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则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款理算。车辆残值应根据车辆损坏程度、残余部分的有用价值与被保险人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计算中扣除。
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汽车发生事故推定为全损后,如何确定发生事故前车辆原有的实际价值,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核定方法。现在确定车辆实际价值通常的做法是按照国家关于汽车使用更新报废条件中的使用年限,比照现行乍辆重置价值采取按使用年限折旧的方法予以确定。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也可以按各地汽车交易市场中同一车型、同一使用年限的车辆交易平均价格参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