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一辆轿车车主曾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不久后,该车被盗。盗贼开被盗车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与一辆货车相撞,车辆损坏还造成货车的受损,事故发生后,盗贼逃逸。事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被盗车辆的损失进行赔付,但对被盗车辆造成第三者伤亡和财产损失起了争议。
(二)分歧意见
(1)拒赔。理由是盗贼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2)应该先向被保险人赔付,待盗贼被抓后,再向其追偿。因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失窃后,盗贼驾驶时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应履行赔偿义务,但也没明确规定其属于除外责任。对于这一合同没有约定事项,根据公平互利的原则,应向被保险人履行结付赔偿金义务,再进行代位求偿,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三)案情分析
1.保险法律关系及其责任要素
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非其他人,因他人造成的事故责任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构成保险事故和赔偿责任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行为主体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2)行为主体必须是持有效驾照开车。
(3)必须是发生意外事故。
本案中盗贼显然是保险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而非合同的行为主体。因其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致使货车受损的责任,不应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
2.从保险实质和特征来分析保险的职能在于对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对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而引发的风险不予承保。盗贼偷窃保险车辆是一种犯罪行为,他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即使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因违法造成的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负保险责任。
3.案例结论
本案例所涉及到的第三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