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责任保险的赔偿过程中,被保险人常常会与第三者在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上发生争议,从而发生一些费用,例如,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制作有关文件的费用等。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这是因为:首先,在责任保险合同的条款中,一般都约定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第三者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或做出承诺,否则保险公司对于其认为不合理的赔偿金额部分,不负保险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通常是由于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没有同意向第三者赔偿或承诺较高的赔偿金额引起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被保险人同意仲裁或应诉的目的是减少对第三者的赔偿金额,受益者是保险公司。所以,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必须承担。
二、被保险人享有处理残值的权益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残值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存在的一部分可以供被保险人继续使用的经济价值。有的残值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形成的,有的残值则是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残值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险公司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则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属于保险公司;二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而被保险人拥有剩余部分的权利。
通常,各保险公司都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如果被保险人确定残余物资无法继续利用,或者双方对于作价的金额达不成协议,经协商无效,可以由保险公司收回处理。其原因在于: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所有者,熟悉保险标的的情况,而拥有保险标的的残值的权益对保险人实际上并没有多少好处。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