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3年11月12日,王某驾驶一辆A车在弯路超车,与迎面而来的B车相遇,B车司机当即打方向避开A车,致使自己车侧翻造成受损,合计损失达1.2万元,A斗苎竺无损。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某山驶的A车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处理结案后,王某持其投保的险单,以”第三看责任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赌后引起纠纷。
(二)分歧意见
1.拒赔
(1)根据保险惯例,第三者责任险常与车身损失险一起发生并同时赔付。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完整无损,如赔付违背保险实践。
(2)我国当时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本案中,保险车辆并未发生意外事故,不存在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
(3)即使第三者责任立案,由于两车未发生碰撞,故第三者的损失属于间接损毁,不是直接损毁,因此拒赔。
2.赔付
(1)本案中,B车为紧急避险情况,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由于被保险人王某在道路拐弯处占了对方的路面,在即将发生碰撞危险时,B车不得已而采取向右避让王某,从而致使车辆侧翻,B车属于紧急避险。
(2)《民法通则》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B车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王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理应由李某承担责任。虽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失仍可认定为直接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为民法中的特别法。当因其简明扼要而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时,可以从《民法通则》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来解决实际问题。
(三)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两车未发生碰撞,对第三者的损失能否认定为直接损毁。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否发生直接接触并非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限制条件。
本案具备《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的成立要件:直接损毁和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四)案例结论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赔付B车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1.2万元。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