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春天,小周去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轿车,准备带一家人自驾游。看了这辆车的行驶证后,小周询问车辆保险情况。租赁公司老板称,这辆车除了交强险外,还有50万元三责险,一般的事故都能应付。得到这样的答复,小周便放心租车了。开车外出后,意外发生了,小周将一位横穿马路的大妈撞伤,导致10级伤残。交警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起初,小周对赔偿问题并不担心,因为这辆车有50万额度的商业险,自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多也就10多万元。不过,随着保险理赔的进行,麻烦来了。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商业险方面,则拒绝赔偿。理由是,保险登记时,这辆车注明为家用,事故发生时,车子处于租赁状态,属于经营之用,用途性质改变,而保险并未改变,所以拒赔。
大妈状告司机、车主、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
后来,小周才知道,这辆车其实是租赁公司老板找朋友老王租的,是老王的私家车,登记性质为家庭自用。为了维权,大妈将小周、车主老王、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方共承担这次损失的60%,即13万余元。
肇事司机:不知道这辆车是私家车
小周认为,虽然他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损失却不应该由他承担,因为他租车时反复询问了车辆保险情况,租赁公司也明确车辆有50万额度的三责险可用于事故理赔,他才租的车。租车时,他并不知道这辆车不是租车公司的,更不知道车辆的使用性质跟保险登记的不一致。
车主:损失应由租赁公司承担
车主老王认为,他把车租给租赁公司,签合同时约定,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租赁公司负责。租赁公司将车转租,他不知情。保险公司: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不赔保险公司一方则认为,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以及该公司保险合同的条款,只有经过车主允许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赔偿。这辆车租给小周,老王不知情,而且老王不是事故直接责任者,加上车辆使用性质跟保险合同登记的不一致,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租赁公司:车主是同行,应视同同意转租租赁公司一方则在法庭上称,老王也是做汽车租赁生意的,他们双方认识。当时因为自己公司的车全部出租了,才找老王求援的。作为同行,老王理应知道自己从他那里租车,是用于转租。
除保险公司外,其他三方均要担责
南京中院日前审理此案,认定大妈应承担40%的损失。事故车辆投保时登记的性质为家用,事故发生时的性质为经营性质的对外出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以家庭自用为目的的非用于经营用途不符。同时,老王没有及时通知车辆性质的相关变更,因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老王将登记为家庭使用的轿车用于出租,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又没有及时跟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性质变更,所以应承担15%的责任。租赁公司明知这辆车是老王的私家车,还用于转租营利,同样应承担15%的责任。小周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且在租车时查看过车辆行驶证,应当知道这辆车是私家车,而非租赁公司专门用来出租的车。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租用这辆车,应承担30%的责任。
私家车挂租车公司名下,是“行业潜规则”
记者咨询了南京多家租赁公司,除极少数大型连锁车辆租赁公司外,大部分租车公司老板均承认,租赁公司自有车辆有限,大部分车是从个人手中租来,再以租赁公司名义转租出去的。“行业内都是这么运作的,90%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都登记在个人名下,如果登记在公司,第一车辆报价相对较高,第二贬值快,想过户时费用也高。”大明路一家租赁公司的老板称,要是租赁公司都自己买车用于出租经营,成本太高了,风险也就更大。同时,记者对市场上运行的一些“专车”进行调查,发现部分车辆登记的性质也是自用,而非经营之用。如今,都挂在了租赁公司名下,从事“专车”运营。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