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因疲劳驾驶撞上了高速公路的护栏,导致车辆和路产受损,但保险公司没有给出定损结论。张先生自行委托一家公司定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却说费用太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此闹上法庭。前不久,海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疲劳驾驶酿车祸 事故发生在去年6月23日。当天上午8点左右,张先生在G15W常台高速驾车,疲惫的他一不小心驾车撞到了路边的护栏,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幸运的是,张先生在此起事故中没有受伤。经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张先生依据嘉兴市公路管理局出具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清单,赔付了公路路产损失共计1万余元。当天,张先生还支付了近600元的拖车费用。 由于张先生的车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发时,车辆正在投保期,张先生便于当日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了勘验,但没有向张先生出具定损结论。 无法理赔上法庭 张先生说,由于事发后,他投保的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给出定损结论,他便自行委托了一家公司对车损进行评估。 去年7月28日,这家公司出具了张先生车损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事故车辆损失价值为8.3万余元,而本次鉴定需要支付费用3200元,张先生垫付了这笔钱。 张先生办好相关手续,向保险公司索赔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却一拖再拖。张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海宁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立即赔付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9.7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被告的赔偿责任均没有异议,但对车辆定损评估价值及维修费用有很大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这3200元的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负担,且公司对该车进行了评估,事故车辆损失并没有8.3万余元这么高。 海宁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应依法及时定损 在此案中,张先生为什么能赢?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当天向被告报案,被告并没有及时对车损作出核定,原告因此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车损进行评估的行为并无不当,由此产生的评估费属于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评估费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法官表示,此案中,被告辩称原告自行委托评估车损过高,但没有针对自己的辩称提交实质性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该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由此提醒,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依法及时定损,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而车主在自己委托他人评估时也要客观合理地对车辆进行定损。了解更多嘉兴行情 声明: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