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是机动车辆相关人依照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而在被保险人及其允许之合格驾驶人员于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的一种保险。其保险人为依法经营该之商业;投保人为保险费缴纳义务人;被保险人(保险法中的概念)系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人,而非灾害直接发生之对象;第三者即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受害者。
根据上述概念,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具备以下要件:1.有特定的机动车辆风险存在。在多家保险公司的(机动条款》中都指明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活动物体,经常处于运动状态,因而具有较高的风险。机动车辆风险不仅产生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且可能源于人自身的行为,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等。而保险是对特定危险事故发生所致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故特定的危险事故是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而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特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所谓道路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交通事故第一是当事人在对机动车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第二必须是发生在机动车运行过程中;第三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仅给机动车所有人带来经济损失,而且给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带来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2.道路交通事故须造成了第三者的损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的损害为前提,如果只有违章行为,而没有造成损害,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也就不存在把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的问题;同样,如果交通事故虽然造成了损害,但是没有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害(如只是机动车车主或驾驶员本人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该险种的保险责任。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或其他的财产损失。3.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给他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造成损害,而且该行为与此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他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对道路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是约定责任,它的产生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导致的损害负责。在实务中,通常包括下列两种情形:第一,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第三者死亡、受伤或者其财物遭受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第二,经被保险人许可使用机动车的驾驶员,或由法律上对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应负责任的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使第三者死亡、受伤或者其财物遭受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4.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是对特定危险事故发生所致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基于不同的标的内容可分为不同种类。《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机动车责任保险是指以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依照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其享有的权利是:被保险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贻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