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黄某虽不负事故责任,但因其未依法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而被判决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吴某2540元,并赔偿吴某其余损失的10%即964.35元。
2013年6月12日,吴某驾驶电动车逆行,行至樟宜线800M处时,与相对方向、由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吴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黄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吴某因向黄某索赔无果而涉讼,以事故责任划分不当和黄某未投保交强险为由请求判令黄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2984.46元。 黄某辩称,我既然不承担事故责任,依法也不应承担吴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驾驶电动车驶入相对方向来车车道违反了道交法,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确认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确认。黄某虽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因其驾驶的是机动车,而吴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且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其仍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且对交强险赔偿之外的其余损失还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黄某在法院向其送达判决书时即主动按判决支付了吴某的赔偿款。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