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中与一中型普通客车相撞,被六安市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近日,已由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终自愿达成协议。
1955年5月11日出生,家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某村组的村民孙某购有一辆普通正三轮摩托车,2011年9月18日15时40分,孙某驾驶该车沿六安市齐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嵩寮岩路口,与1984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街道的实际车主王某所驾驶已投保险,登记所有人为六安市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一中型普通客车沿六安市嵩寮路由南向北行驶中相撞,致孙某人伤车损。
经六安市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孙、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经送往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于2011年10月6日出院,花费医药费用计21346.71元,其中王某垫付14761元。出院诊断为:1、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2、右腕舟状骨骨折。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