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汽车消费贷款已经具备了推广普及的基本条件,且发展前景极为广阔。
1.消费群体的变化已经具备了相当规模的汽车市场需求和资金环境对于高收入的“先导型”消费群来说,适合开发针对高档住房与中高档汽车为主的消费贷款;而对中等收入的“升级型”消费群来说,适合开发以中低档个人住宅、中低档私人轿车为主的消费贷款。因此,高收入的“先导型”消费群和中等收入的“升级型”消费群,是汽车消费贷款的基本消费群。
目前,中国的私有汽车正以每年20%的速度高速增长。2002年,中国汽车总产量已经超过了300万辆;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200万户;到2010年,中国将成为继美国、日本后的世界第三大汽车市场。与汽车市场快速增长相比,中国的汽车贷款业务严重滞后,比例不足汽车销售量的10%,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在70%左右。相比之下,中国的汽车贷款消费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市场需求很大,前景广阔。
同时,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金融服务功能发展较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服务已日趋成熟。所以,在我国发展汽车消费贷款已经具备了现实条件。
2.汽车消费贷款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为了规范汽车金融服务的运作,我国相继颁布了《汽车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加上《民法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以及《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条件。
国家对消费者信贷购车及其所有权转移、抵押贷款的操作、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参与汽车消费贷款,以及具体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与保证等事宜进行了法律界定,为汽车消费贷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3.汽车消费贷款已经具备了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手段
我国颁布实施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等,为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提供了依据。
目前,我国对于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申请消费贷款用户开展了较为详尽的信用调查,包括收人、支出、财务状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和贷款金额,尽量降低信用风险。
(2)对融资购买的车辆设定抵押权或取得所有权,在借款人未能履约支付所借款,或被确认不能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取回车辆或优先受偿。
(3)对于采用消费贷款购买的车辆,必须参加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必要的附加险、分期付款信用保险或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
(4)消费贷款用户必须提供个人情况。
(5)对延期交款的用户,立即组织跟踪和催收,尽快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债权。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