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10〕8号)要求,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结合本省实际,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省内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省公安厅、四川保监局对全省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四川省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的标准为:(一)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二)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0%。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计算公式为: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0%+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2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三、四川保监局建立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将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公安交警部门。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做好车险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省公安厅交管局通过数据交换,及时向车险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确保信息共享平台数据的及时更新。
五、为确保四川省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公平合理性,交强险保费的浮动比例实行一保险年度一清零,统一核算制。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中记录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统一计算交强险保费。在上一保险年度内,因酒后驾驶交强险保费已上浮的,第二年不再累计上浮。交强险费率浮动不再追溯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六、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交强险费率告知机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应口头告知被处罚人我省实施该项制度的相关标准。各保险公司应书面告知投保人上一保险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记录和浮动标准,投保人确认无误后方可承保。
七、省公安厅和四川保监局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各保险公司制定异议处理流程。当投保人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时,保险公司应协助投保人及时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核实,对信息有误的应予以更正,以确保信息记录的准确性。
八、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等,严禁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加收或减收交强险保费。
九、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联合宣传机制,通过悬挂横幅、制作宣传牌、张贴公告、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及利用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化地开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告知广大交通参与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请各地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公安厅、四川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