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2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了调整后的《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浮动方案》),74%车主在下一年续保时将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自2010年元旦起由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
此前,2009年10月21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结束后,以获得的征求意见为基础调整完善了《费率浮动方案》。新的《费率浮动方案》与原征求意见稿有了几个方面的改变。具体为:将“上年发生1次赔款”和“上年发生2次赔款”两档合并为“上年发生1-2次赔款”,系数值确定为1;将“上年发生3次赔款”档次系数值修改为1.1;将“上年发生4次赔款”档次系数值修改为1.2;将“上年发生5次赔款”档次系数值修改为1.5;将“上年发生6-7次赔款”档次拆分为“上年发生6次赔款”和“上年发生7次赔款”两档,系数值分别确定为2.0和2.5。而上年发生8次及8次以上赔款得系数值还是定为3.0。《费率浮动方案》还引入了“赔款金额调整系数”:对于上年发生商业车险赔款的车辆,如已决赔款总金额低于或等于上年商业车险签单保费,将对应赔款次数档次的系数值再优惠10%;如已决赔款总金额高于上年签单保费,“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维持不变。
按照《费率浮动方案》规定,多险种同时投保的情况下,具体为同时投保三者险及其他任意险种,系数可以在0.90-1.00之间浮动;平均年行驶里程 30000公里,系数为0.90,平均年行驶里程≥30000公里 ,系数为1.0;古老车型、购置年限较长车辆、稀有车型、特异车型,系数在1.3-2.0之间浮动。据悉,《费率浮动方案》将作为北京保险行业指导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由在京经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附:《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
一、基本费率确定商业车险基本费率,执行各保险公司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费率。
二、费率浮动系数的计算(一)北京地区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包括: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多险种同时投保、平均年行驶里程、特殊风险(即原“老、旧、新、特车型”系数)四项,具体费率浮动系数值详见附表。现行《费率调整系数表》中其他系数暂不使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二)与机动车发生赔款次数相联系的浮动系数A根据发生赔款情况,等于A1至A14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种情况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最高者计算。对于上年发生商业车险赔款的,如上年已决赔款总金额低于或等于上年商业车险签单保费,将对应赔款次数档次的系数值乘以0.9的赔款金额调整系数。(三)其他费率浮动系数,由北京车险信息平台根据各公司录入的承保信息进行校验。(四)确定最终费率浮动系数采用系数连乘的方式计算:最终费率浮动系数=系数A×系数B×系数C×系数D。(五)鉴于北京地区已建立较完善的车险信息平台,因此“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应由各公司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返回。
各公司在录入车辆其他相关承保信息后,计算最终费率浮动系数,并按照“商业车险最终保险费=商业车险标准保险费×最终费率浮动系数”公式计算最终保费,之后向车险信息平台提交校验及投保确认。(六)机动车发生赔款次数应根据计算区间内被保车辆的赔款金额不为零的已决赔案次数统计。(七)方案实施首年,“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根据自车辆投保之日起上溯一年(365天)期间所有有效商业车险保单在北京车险信息平台记录的赔款次数进行计算。(八)方案实施第二年开始,费率浮动系数计算区间为“自上期商业车险有效保单投保查询时间起至本期商业车险有效保单投保查询时间止”。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