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0年3月3日,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0年3月4日零时起,至2001年3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
同年5月5日至]1月22日期间,保险标的7次出险,A公司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其后,A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A公司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及时向A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同年12月保险公司两次通知A公司,双方签订的9份保险单真实并在保险期内有效,因其业务员挪用保险费,所以请求A公司协助核实保险费去向,且提供证明。
次年1月25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保险费,赔偿其所交保险费的存款利息损失。同年1月28日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应诉。
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意与A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险费,只同意退还合同解除后至合同到期日止的保险费。
(二)案情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除应遵循如下原则。
1.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保险费,这是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拒绝理赔,依合同法规定应视为债务人。这时,保险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案,当保险人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时,投保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行使请求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延期赔付的责任,以寻求公力救济;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权,即自力救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保险费。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行使了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获得解除后至合同期届满的保险费。当投保人认为保险人不能正确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