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害补偿原则。这些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保险法的本质和精神,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中遵守的行为准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才可以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这就是指导保险实际业务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十二条还对保险利益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有可能产生赌博行为或引发道德风险,从而丧失保险补偿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帮助的功能;二是,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根本依据,若缺乏保险利益要件,则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本着最大诚信的态度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虚报、漏报或欺诈。这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判别风险大小、决定承保与否及承保条件或确定保险费率的每一项事实。对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可以使其有效地选择风险和控制风险有利于维护保险活动的经营秩序;对于被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可以确保其承担的保险费率合理、恰当。在保险实务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最清楚,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最清楚。因此,只有如实告知,诚实信用,双方当事人才能互相清楚。
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应该对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但在实际中,由于保险标的掌握在保险人手中,所以最大诚信原则只约束投保人,而对保险人的规范与监督,是通过保险业法和政府的监管来实现的。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害结果的形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充分而及时的补偿,因此,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损失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害补偿原则
损害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补偿,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索赔获得额外经济利益。
损害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保险人必须承担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义务。风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保险人应对其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核定损失,并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全面履行赔偿义务,以补偿保险标的的损失。二是,赔偿金额以补偿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额为限。保险赔偿应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事故损失发生前的状况为限,不能高于实际损失,否则,就会给被保险人带来额外的利益,从而诱发道德风险。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尽量减少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中除了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损失之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花费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等。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