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通常是指所有与保险合同有关系的人,包括投保人一方和保险人一方。
(1)投保人一方,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既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经营户;但是不管投保人属于哪类人,都必须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即使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对被保险人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的要求一致。因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个人,只是在合同订立与履行时,因其权利与地位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称呼而已。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为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和寿命,所以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但是,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被保险人,只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时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主体,他在保险事件中几乎不承担任何义务,只有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或索赔时提供单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为一般是被保险人自己领受保险金,所以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才会出现受益人,一般对受益人没有任何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经济组织都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
(2)保险人一方,包括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任何自然人、未经特别许可的法人,都不得擅自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或授权书确定其代理权限,且必须对其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或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保险标的就是保险对象。那么,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标的是否就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在法学界尚存在争议。赞同者认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为保险标的。反对者认为,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受损失,而只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附于该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不受损失,所以保险利益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目前,更多学者认同上述后一种见解。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