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发生后,公司定损金额比实际产生的费用少了一大截,却没人埋单,这在徐漾(化名)看来,真是比车祸还要倒霉。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2000元的修理费,剩余5.5万余元,由肇事车辆所属单位负责。2009年的一天,徐漾驾车行驶途中与李强(化名)驾驶的车辆相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强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次日,保险公司对徐漾的车进行核定损失,确定了需要更换和修理的c为8900余元。随后,该车被送往修理厂。在修理的过程中,徐漾才得知,车子需要更换的部件比较多。等修理完毕后,这些费用已高达5.万余元。
随后,徐漾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按照最初确定的项目进行核算后,告知徐漾,超出部分保险公司无法承担。徐漾将该车所属单位、肇事司机李强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法院并没有支持徐漾的请求。为此,徐漾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徐漾参保的项目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足部分,应由肇事车辆所属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