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正式颁布。市社保局局长梁冰表示,新规对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构进行了重要调整,完全打破了“金卡”与“银卡”的界限。新的社保体系由基本险、补充险、大病险构成,基本险统一调整为“银卡”模式,增加了补充险的选择。此外,即可获得大病保险待遇。
据悉,本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调整结构,统一模式,多层补充,增加保障”。一是用“基本险”、“大病险”和“补充险”构成完整的“一个制度”,其中的“基本险”和“大病险”覆盖所有参保单位,“补充险”则允许所有参保单位自愿选择,从而保证制度层面的均等化;二是以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银卡”医保制度模式作为基本,构成“基本险”部分,并用其结余基金的一部分建立重大疾病保险,即“大病险”,所有“基本险”参保人同时享受“大病险”;三是对原“金卡”医疗保险,进行结构调整,分为“基本险”加“补充险”。规定,大病保险坚持“全员覆盖、统筹安排、政府主导、机制创新”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保障作用的前提下,不断延伸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提高我市整体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实际问题,建立参保人重大疾病帮扶机制。根据这一,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不超过上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5%。
明确,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5万元,约相当于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0%。大病保险按合规医疗费用分段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定为30万元。实施大病保险后,我市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年度最高可达50万元。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60%;超过10万元,不足或等于30万元的,支付70%。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累计支付参保人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人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本人参保期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参保时间满2个月不足6个月的,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满2年以上的,以后每年度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