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监局、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公告,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对上海市已经实行的“双挂钩”制度中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上一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20%,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40%。
二是对原有费率浮动因子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交强险除外责任或与保险风险管理无关的因子,增加了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要求的部分因子,并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人性化的处理。三是当年初次登记的新车、当年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用车,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摩托车、拖拉机不再进行费率浮动。基准费率为国家公布的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