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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事故该找谁?
车辆上路行驶,免不了会出现一些小故障。那么,故障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呢?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简介
张某的车辆因电路故障不能正常行驶,送到某修理厂维修保养,该车辆在修理厂维修期间发生溜车,将正在检修的工人戴某碾轧致伤,伤者被及时送往当地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戴某要求张某的保险公司赔付其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未同意戴某的要求,戴某遂向某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赔付全部损失共计14.41万元。经法院判决,本案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1.根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是发生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并不对戴某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戴某正是在对车辆维修期间发生了意外事故,属于原告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张某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没有任何过错,因此,符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的约定,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知识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风险提示
1.在对爱车进行保养或者维修时,消费者应尽量选择正规的、专业的、信誉较好的修理厂,避免在维修期间,因为修理厂内部对员工的管理或者员工自身的问题,导致车辆受损或人员伤亡事件发生。2.在爱车进店保养或者维修前,消费者要与承修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具体项目、具体金额和责任范围,还要注意索要留存票据,便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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