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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最早类似保险的实践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的中国。

那时的商人在海上转运货物,为了防止风险降临到任何一个人身上,商人们都将自己的货物分别装在其他人的船上。当一艘船不幸损毁后,由所有人来分担这个人的损失。

随着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独立的保险机构陆续出现,这种风险共担的方式开始转变为风险转移。

相比风险共担,风险转移的好处在于:无论这10个人中有多少人出现了这一风险,每个人的损失就是确定的10万元,个人损失不会随着出现风险的人员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但缺点是,如果保司总是出现这样超过保费的赔付,也会承受不了而倒闭。这也是后期保险精算师出现的原因。

从开始的风险共担转变成风险转移,把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了保司,窃以为,这就是现代保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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