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县人民法院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对该问题作出了定论。2012年3月10日,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受害人)任某各项损失43932元。《公正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伍某饮酒后驾车左转弯时,没有注意直行车辆及人员情况,导致发生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任某相撞的交通事故,被告有义务想办法将原告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发生现场。
本案中,被告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的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但被告违反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或标注事故发生的位置,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查明事故发生的成因,交通警察部门无法做出责任认定,其一系列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及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的主要原因,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原告任某与被告伍某在引发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法院作出责任划分:被告伍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任某无责任。原告任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未能提供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相关证据,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虽无有效证据支持,法院考虑其就医及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3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根据其伤残等级酌情支持2000元。原告任某当庭表示放弃法医建档费及照相费65元的请求的意思表示真实,予以确认。原告任某与被告伍某、被告保险公司当庭就后续治疗费4000元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伍某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由被告伍某赔偿1000元医疗费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予以采纳,在被告伍某的垫付款中抵扣。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用中扣除15%的自费用药费用因未超出交强险限额,其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失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不予赔偿的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纳,该费用应当纳入原告的损失金额范畴。被告保险公司所辩称被告饮酒后驾驶车辆违反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而不予赔付的辩解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伍某为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原告任某相对于川fcpxxx轿车属第三者,故被告伍某应赔偿的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
原告任某治疗过程中,由被告伍某垫付费用10076.08元,扣除被告伍某自愿赔偿的1000元费用后余9076.08元,本应由原告任某在获得的保险赔偿中返还被告伍某,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上述款项由保险公司在给付原告任某的赔付金额中扣减后直接支付给被告伍某。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