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2年1月19日,某长途班车在高速路上发生了故障,司机随即将车停靠于路边检查。在司机处理故障时,有部分乘客下车方便。乘客许某在下车后,横穿公路,被后方驶来的一辆轿车当场撞死,造成事故。此事故经过当地交警部门的处理后,认定死者许某违章横穿公路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应负主要责任;该长途班车司机违章停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应负次要责任;轿车方超速行驶也负次要责任,长途班车司机及轿车方分别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费用的20%。事故处理完结后,长途班车司机持相关手续到承保公司索赔。
而在保险公司内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拒绝赔偿,理由:死者付钱乘坐长途班车,即与其达成客运合同,在死者到达目的地前,死者是长途班车上的乘客,在保险责任中即是车上人员责任险,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的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此事故应属除外责任,应当拒绝赔偿。
第二种意见是:张某是在车外死亡,其死亡时并未与保险车辆发生接触,但此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长途班司机违章停车,负有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而本次事故并非主观故意,属于意外事故。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依照此条款,本次事故是被保险人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据此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死者为车主的乘客,即死者与车主形成服务关系。由于事故发生时,死者仍然是车主的乘客,并没有因车辆临时停车而解除服务关系。因此,司机对于乘客负有安全责任。车辆临时停车时,司机有责任保护乘客的安全,尤其是应该意识到在位于高速路上非正常停车可能会发生的问题。显然,对于乘客的死亡,司机应该承担工作疏忽和过失的责任。同时,由于死者并没有和车主解除服务关系,死者不屈于“第三者”的范畴,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的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此事故应属除外责任,应当拒绝赔偿。
(三)案例结论
本案应采纳第一种意见,保险公司不应赔付相应的事故损失。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