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某公司将其一辆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30万元,并支付了保险费5000余元。四个月后,该车因操作不当,撞人路边扶栏上,导致车辆严重毁坏。该公司通知保险公司出现场后,保险公司在未通知该公司的情况下,委托了一家修理厂对该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为:该车司修复,费用20万元。该公司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车辆已经全损,应当赔款。
(二)案情分析
此案例是机动车辆损失险理赔中经常会遇到的典型案例。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确定损坏程度和研究定价方案等,进行估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估损有明确要求,即“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根据这个条款,估损中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尽量修复原则;二是协商定价原则。如果是未经协商或协商不成,保险人有核定或拒赔权。因此,与保险人协商进行“估损”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
但在理赔实务中,有关方面由于各自不同的利益、立场,会产生一些争议。修理价格过高,对保险人当然是损失,而被保险人投保了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而不需支付5%-20%的免赔额,但到下一年年度投保,保险费可能就要增加,因此也会产生损失。当然修理价格过低,汽车修理厂无利润,车辆也难以恢复到损坏以前的状态和使用性能,对被保险人而言,也是一个损失,并且又会使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发生怀疑。
不同的修理厂对同一损失的鉴定结论和修理费用会有差异。因此,如果对保险人的估损结果有疑问,可以选定一个专业的中立的权威鉴定机构仲裁解决。近年来,先后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估损、鉴定等的保险评估机构,以及一些保险的进口车型的特约维修部门,都是可以考虑的鉴定机构。
(三)案例结论
法院受理此案后,指定当地一家特约修理厂对该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虽可修复,但因修理费用在28万元以上,该车不存在修理价值。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该公司30万元赔款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