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虚报购车价格,用高出实际购车款的价钱为车上保险,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以车主用高价投保的手段获取不当得利,有悖保险原理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罗鹏(化名)保险车辆损失3.1万元。
2006年7月10日,罗鹏花3.8万元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并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期限是从2006年7月10日起至2007年7月10日止。2007年1月4日,车辆被盗。事后,罗鹏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拒绝,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当初保险金额7.6万元,减去20%免赔率后,赔付其车辆被盗损失7.08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金额不能超出保险价值,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罗鹏投保时没有向被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车辆的实际价值,意图通过低价买车、高价投保的手段获取不当得利,有悖保险原理。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罗鹏与原车主某科技公司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汽车所有权过户交易手续时,价格评估为3.8万元。而罗鹏与保险公司双方所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载明,承保险种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为7.6万元。法院认为,合同所列的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投保人只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不能由此获利,因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罗鹏保险车辆损失3.1万元。一审判决后,罗鹏对此判决不服,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