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是多年的邻居,平日关系相处的非常融洽,2012年12月,张某有事外出急需用车,便找到王某将其所有的私家车借来使用。由于张某急于办事,车速过快加上忽视安全,驾车行驶至鞍山市铁西区某路口,将正在过马路的陈某撞伤,造成陈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没有责任。事发后伤者与张某及车主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时得知,王某车辆投保的于日前到期,但未及时续保,肇事期间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伤者陈某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无奈,陈某随即一纸诉状将张某与车主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二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4万元。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车主王某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其无法得到交强险的赔偿,应该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则辩称,张某具有驾驶资格,其将车辆借给邻居张某使用并无任何过错,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本案的赔偿责任应按照交警部门认定意见,由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经审理,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车主王某将车辆借给张某使用,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本不应该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但因其违反法定义务未投保交强险,使伤者陈某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如张某没有赔偿能力或不能足额赔偿,必然影响陈某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审理交通事故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判令张某赔偿陈某全部损失共计14万元,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1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案新说】根据我国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规定,更是明确了车主未投保交强险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车主王某未投保交强险,不仅影响了伤者获得赔偿的权利,还加重了张某的赔偿义务,所以判令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结合本案,提醒广大车主,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交通事故强制制度投保交强险,且要注意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及时续保,不要等发生事故无力赔偿时才想到应该投保交强险。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