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两年前买了一辆私家车,去年年底被盗,我也报了案,但案件至今未破,该车去年购买的交强险于今年10月25日到期。请问:如果不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在找不到驾车人时,保险公司又不承担交强险责任,那么,我是否承担该责任?我该怎么办?
答:虽然汽车日益增多,但来信所述情况仍属特例,事实中很少见,但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江苏某地前年就判过类似的案件,被盗车的车主承担了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你应承担责任。为什么呢?就是因为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并续保是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目的是更好的维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交强险到期后没有续保的情况下,车辆被盗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人身伤亡不超过11万元)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车辆被盗的情况下一直续保对车主不公平,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情况下可以解除。解除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即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原投保人也就无需承担强制险失责的保险责任。因此,你应及时到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