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制订、修改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条款,应报保监会审批、备案。保险公司制订、调整或选择其他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费率,应报保监会审批、备案。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汽车保险费率,应报地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汽车保险条款费率的审批
汽车保险条款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审核和内容审核两部分。
汽车保险条款审批程序由以下八个步骤组成:
(1)初审:监管部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登记收到日期,并对产品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2)答辩: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介绍产品概况、基本思路,并针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3)修改:监管部门根据保险公司的答辩情况提出产品修改意见;
(4)复审:监管部门对修改后的产品进行第二次审核,提出复审意见;
(5)问卷:监管部门邀请部分销售单位、业内专家学者、法律专家就条款的通俗性、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方面对产品提出疑问,要求保险公司做出解答。
如有必要,步骤(2)-(5)可重复多次。
(6)确认:保险公司确认已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完成了全部修改,负责人在审核意见确认书上签字。
(7)评议:通过讨论,形成对产品的最终审核意见上报;(8)批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保监会做出的批复同时抄送各保监办。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