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在保险市场特别是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这是因为:
(1)汽车保险不再是以企业和单位为主要对象的业务,而逐步发展成为以个人为主要对象的业务,汽车保险正在成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保险。
(2)汽车保险,尤其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在稳定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特殊作用,使其从合同双方的单一经济活动,逐渐上升成为社会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与其他保险不同,汽车保险的出险率高,保险人的理赔技术和服务将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并将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4)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市场所占的比例已经对整个市场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还是从监管部门对于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的角度,汽车保险均具有突出的地位。
综上所述,现在已经不能简单地把汽车保险视为一种普通的经济合同关系。这是因为,汽车保险对于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合同双方的范围,成为一种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经济制度,这也对汽车保险业务的经营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保险市场的主体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需求方和中介方。 (1)保险商品的供给方,就是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如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2)保险商品的需求方,就是保险市场中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如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经营户等。
(3)保险商品的中介方,就是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关系的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