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张店区法院的法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李某作为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依照规定给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但李某没有就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第三者无法在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故车主李某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的表弟明知其表哥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还借用该车导致发生事故,存在过错,故应对车主李某承担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责任,不足部分再按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的损失共计15621.20元,判决由李某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黄某误工费和护理费共计4591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黄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共计10000元,两项赔偿共计14591元,李某的表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部分1030.20元,再按双方按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 案情分析
张店区法院的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据此,机动车出借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不应与借车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车主胡某将不符合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机动车出借给郑某,郑某驾驶该机动车将蔡某撞伤,由于该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可认定胡某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车主的过错程度,酌定判决车主胡某担责三成,郑某担责七成。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