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一定金额内协商确定。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档次以内选择确定,最高不超过]0万元。
(三)赔偿处理
(1)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2)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免赔额之和,最高不超过本保险的赔偿限额。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果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且已经支付给对方而确实无法追回的,保险人亦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的10%及10%以上的赔偿责任加免赔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