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于保险费率自由化的呼声日高。为促进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使我国的汽车保险从经营管理、产品、价格到运作模式尽快与国际接轨,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汽车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2002年3月4日,保监会发出的《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26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改革后,保监会不再制订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而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经保监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使用。同年8月15日,保监会发出的《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规定,白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同时,2000年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但是,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实施后,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同时使用两套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公司自行开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新条款和以公司名义报批的原统颁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于是2003年2月8日保监会发出了《关于停止使用原机动车辆保险统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2003]13号),通知规定各保险公司应于2003年4月1日前停止使用原机动车辆保险统颁条款(包括统颁费率简单打折产品)。至此原机动车辆保险统颁条款费率正式退出机动车俩保险市场。
汽车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改革后,保监会为了加强对汽车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制订了一系列的相关管理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对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条款费率申报和审批做出具体的规定。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