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15分钟后,汽车出事故致人死亡该赔付吗?2013年03月19日购买保险当日,签完的交强险保单还未“生效”,司机驾车上路便发生事故。在事故赔偿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保期从次日算起”为由拒绝理赔。那么,事故的赔付责任该有谁来承担呢?2012年12月24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应款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下午买保险下午就出车祸保险公司说要次日零时才生效2012年9月24日下午2点20分,由于保险到期,陈先生为一辆赣C牌照的重型自卸车重新上了保险,并在保险公司拟定的写有“保险期自2012年9月25日零时起”字样的保险合同上签了字。投保当天,司机彭师傅驾驶该车从兰亭镇阮江工业区驶往福全镇。下午2点35分,途径杨绍线福全镇新城路交叉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对方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彭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事发时不在保险期内为由拒绝赔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约定保期的行为与交强险保单“即时生效”的规定相悖,故认定该保险合同从出单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2.4万元,车主陈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发时保单是否生效成为焦点一审二审都判保险公司须赔付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今年3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能混为一谈。虽然投保人陈先生在2012年9月24日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由于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涉案车辆的保险单生效时间应为2012年9月25日零时,且投保人已确认签字,故交通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并未生效,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付责任。而陈先生则认为,他在投保当天下午2点20分已缴纳保险费用,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保险公司虽然出示了具有载明保险期间的交强险保险单,但是该保险单由保险公司单方制作,同时保险公司意图通过“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零时起”的固定格式,使理应即时生效的保险合同变为延后生效合同。这个行为在有意免除保险公司自保险合同成立至次日零时的保险责任,不利于投保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交强险保单生成时间为2012年9月24日下午2点20分,此时投保人与保险人间的保险合同已依法成立。保险公司依惯例在提供的保单上注明保险期自2012年9月25日零时起,有意免除保险公司自保险合同成立至次日零时的保险责任。同时,保险公司未能出具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提示说明合同的重要条款,故在本案中,保险合同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对陈先生不具有约束力。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次日零时起生效”属格式合同必须尽提示说明义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陈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于合同成立时即时生效。
首先,投保人在投保时希望合同即时生效;其次,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交强险保险合同并非附期限的合同。同时,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对陈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签订时各项条款需双方协商一致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坚向记者介绍,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描述的保险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的核心利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签订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尤其是格式条款,如果未经协商或提醒告知,则对投保人不生效,商业险也适用。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