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1年1月2日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虎豹轿车,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玻璃破碎险、盗抢等附加险,保险金额总计190万元,其中车辆损失险为90万元。李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25320元。2001年6月11日,被保险人驾驶承保车辆发生事故,汽车坠人山涧并起火烧毁。李某在返回后报案,保险公司和公安局在次日上午进行了现场勘察。被保险人于2001年9月1日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理由拒赔。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欺诈骗赔,理由如下:
(1)原告以12万元购买的虎豹轿车却投保9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未履行如实眚知的义务,故意隐瞒事实。
(2)原告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向公安交通部门和消防部门报案。
(二)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如下的法律原则:
1.如何确定保险欺诈的标准和证据
保险欺诈和保险欺诈罪不同,保险欺诈属于民事纠纷,保险欺诈罪则属于刑事犯罪。因此,它们适用不同的证据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保险欺诈,只要证据占优就可能打赢官司。而确定保险欺诈罪的证据必须确凿,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疑问。
本案例中,要想确定被保险人投保骗赔,保险人必须证明被保险人是否出于欺诈的动机投保和存在故意造成损失的欺诈行为。诉讼中,保险人恰恰没能证明这两点。首先,被保险人为12万元购买的轿车投保9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确实令人产生疑问,但保险人仅仅由此作为存在欺诈动机的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他人馈赠的汽车,是否就不能购买保险呢?其次,保险人提供的鉴定指出“该车起火不是由于车辆驶出公路沿山体坡道行驶时发生的碰撞引起的”。但该鉴定并未得出汽车起火是由于被保险人纵火造成的结论。
2.对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解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尽管事实上的如实告知的责任主要是落在被保险人一方。由于承保技术的进步和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增强,现代各国保险法都不同程度地放宽了被保险人严格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为了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减轻自己的负担,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增加询问的内容,因为凡是询问的都是重要的事实。被保险人投保时,如果保险人询问了汽车的购买价格,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回答就可能构成不实陈述,可以成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相反,如果保险人认为汽车的购买价格属于重要事实,是保险人承保的基础,而保险人不去询问这样的重要事实,就构成了保险人自己的疏忽或错误,以保险人的疏忽或错误作为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理由显然是不公平的。
如前所述,汽车保险合同是不定值合同,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之一是承保汽车的实际现金价值。实际现金价值的定义是汽车的重置成本减去折旧。无论新车或旧车,其市场价格是保险人已知或应知的事实,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须告知。
(三)案例结论
综上,由于保险公司并不能举证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的动机,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