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夏某驾驶的一辆大货车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受伤。而夏某驾驶的大货车当时是超载状态,张某的摩托车则是无牌照的。经交警认定,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之后,张某经伤残评定为四级。当事人双方针对民事赔偿部分产生了争议,且调解无效。因此,张某向相关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夏某赔偿医药费(7万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合计80万元的赔偿金,并要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药费限额为1万元,残疾赔偿金限额为11万元,在张某主张的7万元医药费中,超出医药费限额1万元的部分,也就是6万元,再扣除非医保部分,由双方依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80%赔偿责任。同时,该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种,在此基础上还需扣除15%的免赔额,所以保险公司依据相关审核只需承担50万元的赔偿金,夏某另需承担6.7万元的赔偿金。
评析: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同时最新法律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交强险实行分项,交强险分项外金额在商业险范围内不计分项赔偿。本案中,双方针对交强险是否分项及超出交强险的商业险赔付责任比例存有争议,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夏某与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险中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种,而夏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免赔率为15%,因此,夏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还需承担部分赔偿金,如果夏某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种,则不需支付赔偿金。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