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出了辆客车与王某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后王某退出,不幸客车撞伤旅客,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遭拒。分析此类案件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合伙车投保出事故保险公司理赔。6月份,王某和刘某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刘某出客车一辆,雇佣驾驶员李某为其开车。二人到保险公司为该客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年底,王某退出,由刘某独立经营,之后因驾驶员身体不适,刘某委托有驾驶证的马某开车送旅客至风景区。旅客下车后,马某倒车不慎将旅客徐某撞伤,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2400元。之后刘某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要求,但保险公司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情况有三点一、投入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案件中保险标的显然是投入财产,合伙时虽由王某和刘某统一管理和使用,但其所有权仍然归刘某。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由此可以确定本案中的投保人为刘某,而不是刘某和王某二人,因为王某对该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所以王某退出合伙并非投保人之变更,刘某没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也不能因此而中止。三、被保险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受人伤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有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案件中驾驶人员马某有驾驶证,且受刘某委托开车,其在风景区倒车不慎伤人显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分析结果,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刘某支付给旅客徐某的2400元医疗赔偿金额。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