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在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行为,需要经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表示同意承保的程序。因此,保险合同只有经过投保人的要约和保险人的承约两个法定程序才能成立。
2.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即开始生效。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其效力就随之产生,当事人便开始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例如,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只有当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否则,保险合同虽已签订但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因此,保险合同是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的。
3.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双方完成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保证对方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过程。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义务。
投保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缴纳保险费、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人、出险通知保险人、履行积极施救。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包括: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和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的义务。
4.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因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和保险人经过协商,并按照法定或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原保险合同内容的行为。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保险人审核并同意后,签发批单或批注。如果需要增加保险费,投保人应按规定补缴;如果应该减少保险费,保险人须返还投保人。对于少数单方民事行为,如变更受益人,只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而不必得到保险人同意。
5.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依法或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是:首先由解约方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书,然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6.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保险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保险合同一旦终止,就失去了其法律效力,即当事人双方失去其享有的权利,当然也不用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即刻终止的情况。
(2)保险合同的义务履行而终止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
(3)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灭失或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4)保险合同效力中途丧失而终止。
(5)解除保险合同而终止。
7.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
(1)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是对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的理解和说明。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常常会对合同条款做出不同的解释,从而引发争议,其至提请仲裁或诉讼,同时,保险是一项扶弱扶困、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对保险合同的不同解释,还有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因此,为了判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准确处理保险纠纷,必须规范保险合同的解释。在保险实务中,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主要采用以下原则:文义解释原则、逻辑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和尊重保险惯例原则。
(2)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出现了各自的解释,又无法达成妥协时,就产生了保险合同的争议。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通常有仲裁、诉讼两种。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用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