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此项费用不包括车辆的修复费用。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施的抢救行为。
保护措施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以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所实施的保护行为。例如,保险车辆受损后不能正常行驶,雇人在事故现场看守的合理费用(不得超过3天,每天3人,参照劳动力平均收入计算),由当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赔偿。
合理费用是指施救、保护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
保险人在处理以上费用时,要注意以下九条原则:
(1)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抢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用吊车或其他车辆进行抢修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最近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或该车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保险人应予负责。
(3)在抢救过程中,由于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可酌情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损失和丢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的部分,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以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6)保险人只负责对保险车辆支出的施救和保护费用。例如,当受损保险车辆与其装载的货物(或其拖带的未保险挂车)同时被施救时,抢救货物(或抢救未保险挂车)的费用应予剔除。若它们之间的施救费用分不清楚,则应按照保险车辆与货物(或未保险挂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经确认出险地最近修理厂或当地修理厂确无能力修复时,在取得保险人同意后,该肇事车被移送到其他修理厂或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保险人应予以负责。但护送保险车辆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保险人不予负责。
(8)施救和保护费用(含吊车和拖运车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计算。当车辆全损无施救价值时,一般不给施救费。如果残余部分有一定价值,可适当给予一定的施救费,但不得超过残值的10%。在施救前,如果施救和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者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指定全损予以赔偿,但保险人不接受权益转让。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以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