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下午,吴江汾湖民警事故处理调解室里,办案民警正在对前阶段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当事人甲方听了民警陈述后大为不解:我的汽车保险过期是事实,可对方全责,为何要让我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看着甲方一脸的委屈与不解,民警拿出相关法律法规跟他进行了详细解释。当事司机听后只好苦笑着说:没想到没交千把块钱的保险费,换来的是六千元的损失,我认赔!
原来,今年的10月15日,甲方驾驶汽车行驶至吴江临沪大道江南岸附近时,突然被后方一辆电动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车驾驶员乙方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民警认定,由电动车驾驶人乙方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乙方被送往医院救治,治疗期间共花费医药费1.5万元。伤者治疗终结后,双方当事人来到中队进行赔偿调解,甲方的轿车因交强险脱保,所以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赔付给乙方车辆损失费100元、医药费1000元、误工费3000元,共计4100元。此外,甲方还将因交强险过期罚款1900元。此次事故甲方共损失6000元,如果甲方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话,这笔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承担。办案民警介绍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按时购买,这是每一位驾驶员应尽的义务,做一个守法的公民,于人于己均有利无害,否则,付出的代价是非常惨重的。

作者 youjia